萝民综〔2022〕167号
萝北县2022年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
提高救助标准实施方案
按照省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决定,以及省民政厅和财政厅《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民规[2022]8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调查研究,拟提高我县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标准。
一、 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一)城市低保
根据省民政厅和财政厅《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民规[2022]8号要求,省定城市低保标准669元/月,结合我县实际,拟定我县的救助标准提高至670元/人月,并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将现有享受全额标准的城市低保对象从640元/月提高670元/月。根据规定,新中国成立前遗属在享受全额670元/月的基础上,再增加10%补助,提高到737元/月。享受其他标准的城市低保对象人均提高10元。
(二)农村低保
根据省民政厅和财政厅《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民规[2022]8号要求,2022年农村低保指导标准为5292元/年(441元/月)。结合城乡一体化要求,在我县长期居住农村低保标准提高至8040元/年(670元/月),不在我县长期居住农村低保标准提高至5292元/年(441元/月)。
(1)原A档人员提高至5292元/年(441元/月)。
(2)原B档人员提高至3780元/年(315元/月)。
(3)原C档人员提高至3060元/年(255元/月)。
(4)A档人员提高至8040元/年(670元/月)。
(5)B档人员提高至6300元/年(525元/月)。
(6)C档人员提高至6180元/年(510元/月)。
(7)D档人员提高至4740元/年(395元/月)。
(8)E档人员提高至3900元/年(325元/月)。
二、 提高城乡特困供养标准
(一)城乡集中特困供养。
根据省民政厅和财政厅《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民规[2022]8号要求,2022年我省城市特困供养基本指导标准为11484元/年,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指导标准分别按照不低于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四分之一(465元/月)、六分之一(310元/月)、十分之一(186元/月)确定。并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另根据边境地区城乡一体化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拟定将城乡集中供养标准提高至19296元/年(1608元/月全自理)、20784元/年(1732元/月半自理人员),22644元/年(1887元/月全护理人员)。
(二)城市分散特困供养和在本地居住的农村分散供养。
根据省民政厅和财政厅《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民规[2022]8号要求,农村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指导标准6888元/年,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指导标准分别按照不低于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四分之一(465元/月)、六分之一(310元/月)、十分之一(186元/月)确定。并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另根据边境地区城乡一体化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拟定将城市分散特困供养(长期在我县居住农村分散供养)标准提高至13716元/年(1143元/月全自理)、15204元/月(1267元/月半自理)、17064元/月(1422元/月全护理)。
(三)不在本地居住农村分散特困供养
根据省民政厅和财政厅《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民规[2022]8号要求,农村分散供养指导标准9120元/年(760元/月全自理)、10608元/年(884元/月半自理)、12468元/年(1039元/月)。
三、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此次提高全县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是贯彻落实省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和扎实开展“能力作风建设年”活动的具体举措,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提标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落实责任,不打折扣,按规定时间抓好工作落实。
(二)及时匹配资金。按照提标工作有关要求,落实好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三)严格资金管理。要加大资金筹集力度,统筹用好困难群众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相关部门要实行全过程监督,规范运行流程,加大监管力度,确保资金使用规范、运转安全。
萝北县民政局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