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局关于优化药品经营(零售)企业开设审批有关事宜的通知
2021-04-09 16:54:02 来源:

(黑药监规〔2020〕2号)

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经研究,我局决定在全省范围进一步优化药品经营(零售)企业开设审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优化药品经营(零售)许可开设审批

  取消药品零售连锁门店、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审批,对申请开办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和药品零售企业审批实施告知承诺制,不得对开办药店设定间距限制等不合理条件。要结合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推进全系统“同事项同标准同流程”工作中印发的《药品经营(零售)许可(新办)》办事指南(黑药监许〔2020〕62号),根据各地实际,进一步制订或修订相关办事指南,明确企业应当承诺的内容,确保承诺内容完整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二、优化行政许可服务

  要提升优化行政许可服务意识,大力推进“网上审批”“不见面审批”“零跑动”“最多跑一次”,根据各地实际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减少申报材料、审批流程和审批环节;对审批机构内部不同部门产生的审批批件、现场检查材料和能够通过信息系统查询的其他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要向受理大厅充分授权,确保高效办结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要加强对获证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监督获证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和药品零售企业符合告知承诺的内容,并按规定完成相关执业药师注册。对事中事后监管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对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依法查处,并将相关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在其不良信息的保存和披露期限届满之前,对该被许可人不再适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度。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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