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 重点学习宣传内容
2022-11-04 14:37:21 来源: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

重点学习宣传内容

8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省安全生产工作进入依法治理新阶段。《条例》修订后共6章96条,主要修改内容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完善安全生产工作原则要求

1. 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增加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责任体系,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2. 强化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

二、压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 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责任内容、责任范围、考核标准和奖惩措施等。

4. 实施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及时评估、修订。

5. 严格开复工管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季节性生产或者停产一个月以上的,要在开工、复工前开展全面安全检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开工、复工。

三、强化安全生产风险防控

6. 严格项目审批安全红线。实行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淘汰制度。

7. 增设紧急撤离赋权。增加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现场带班负责人、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发现事故征兆时,有权下达立即停产撤离命令;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四、突出关注我省高危行业领域

8. 对化工及危险化学品单位作出特别规定。在企业设立风险管理、安全系统和危险物品输送管道巡护、治理等方面作出了细致规定。

9. 对城市地下经营和地下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作出专门规定。在地下经营场所安全责任、使用责任、应急演练和地下轨道交安全检查、紧急情况处置等方面作出了细致规定。

五、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0. 强化基层监管能力建设。规定乡镇、街道和各类开发区等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并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11. 完善监督管理体制。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本部门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同时,规定新产业、新业态、新领域中涉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12. 强化安全监管执法能力建设。规定加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配备符合要求的行政执法人员和装备;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规定聘用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提供专业技术支撑,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六、加强安全生产保障制度建设

13. 加强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规定应当建立应急指挥中心,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提高应急救援专业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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