萝北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
2020-12-06 17:23:17 来源:萝北县应急管理局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干旱、洪涝灾害,台风、冰雹、低温冷冻、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救助应急保障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县自然灾害救助指挥机构

县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为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的指挥机构,负责全县自然灾害救助的应急管理工作。

总 指 挥:

朱全江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总指挥:

吴兆军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  员:

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科信局、县商务局、县粮食局、县公安局、县外事办、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教育局、市统计局、县林业草原局、县气象局、县电业局、县环保局、县文广体和旅游局、32112部队、县科协、县红十字会及县通信部门等单位负责人。

2.2 县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县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其职责是:

(1) 承担全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的协调工作;

(2) 协调有关部门听取受灾乡(镇)的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汇报,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

(3) 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4)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对策;

(5) 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赴灾区联合工作组,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2.3 县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任务

县应急局:组织、协调抗灾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中央、省、市、县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和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组织地震现场地震监视、监测和震情分析会商;承担县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县发改委:安排重大抗灾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加强价格监督管理,保持市场价格稳定;负责交通运输综合协调。

县财政局:负责抗灾救灾资金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

县科信局:安排重大抗灾救灾科研项目。

县商务局:负责与联合国机构和国际组织救灾联络,并协调落实救灾及灾后重建的国际多边、双边合作项目;组织跨县区的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动用县储备商品稳定市场。

县粮食局:负责组织和协调救灾粮的调拨和供应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协调做好危及灾民生命的救援工作。

县外事办:协助做好抗灾救灾的涉外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协助抢险救灾,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

县住建局:协助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及帮助、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公路运输和组织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抢修被毁公路。

县水务局:掌握、发布汛情、旱情,组织、协调、指导全省防汛、抗旱、抢险工作,对主要河流、水库实施调度,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重大农作物病虫草鼠害、动物疫病、草原火灾防治工作,帮助、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和抗灾自救。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抢救伤病员;开展疫情和环境卫生监测,对灾区可能出现的重大传染病疫情进行预警;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措施,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保证饮水和食品卫生;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县内药品流通、使用进行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负责对县内食品销售的组织协调、综合监督。

县教育局:帮助灾区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帮助做好校舍的恢复重建。

县统计局:协助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县林业草原局:负责沙尘暴、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以及森林火灾的监测和防治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

县电业局:负责灾区的电力调度和恢复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灾区的环境监测。

县文广体和旅游局: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

32112部队:根据县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主要担负解救、转移或者疏散受困人员,运送救灾物资等任务;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科协:协调有关学会的抗灾救灾研究工作。

县红十字会:参加灾区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各乡(镇)政府要按照县级模式建立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领导机构,负责当地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按照县级模式建立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和机制,提高区域综合应急救助能力。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县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县水务局的汛情、旱情预警信息,县应急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县自然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县林业草原局的森林草原火灾和林业生物灾害信息,县农业农村局的生物灾害预警信息。

县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有关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启动救灾预警响应,向县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乡镇政府通报。

3.2灾情管理

乡级以上应急部门按照应急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县乡镇应急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县应急部门报告;县应急部门在接到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市民政部门报告。

乡镇应急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人口(含人口)5人以上或房屋部分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同时报告省应急厅和应急部。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级应急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

对于干旱灾害,各级应急部门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县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应急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灾情会商,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共四级。

4.1 I级响应

4.1.1启动条件

(1)全县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

死亡20人以上;

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

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8%以上,或2万人以上。

(2)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4.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政府提出进入I级响应的建议,县政府决定启动I级响应。

4.1.3 响应措施

由县政府统一领导、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县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指挥长主持灾情会商,县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乡镇参加,重灾村参加,提出支持灾区抗灾救灾建议。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2)县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县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灾区需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必要时,县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实时评估。

(4)根据灾情损失数据,县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及时向市、省级申请救灾资金及物资,并协调成员单位,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应急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5)县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32112部队根据县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各级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6)县发改委、物价监管局、农业农村、商务、粮食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县工科信局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县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和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县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县应急局视情组织开展外省、市或者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县外事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8)灾情稳定后,县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9)县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1.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I级响应,县政府决定终止I级响应。

4.2 II级响应

4.2.1 启动条件

(1)全县范围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

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200间以上,500间以下;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5%以上,或15000人以上。

(2)县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决定的其他事项。

4.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决定启动II级响应。

4.2.3 响应措施

由县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副指挥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县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指挥长主持灾情会商,县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乡镇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县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副指挥长或县应急局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县政府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县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灾区需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必要时,县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实时评估。

(4)根据灾情损失数据,县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及时向市、省级申请救灾资金及物资,并协调成员单位,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应急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5)县应急局视情况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外省、市或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加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6)灾情稳定后,县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7)县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2.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决定终止II级响应,向县政府报告。

4.3 III级响应

4.3.1 启动条件

(1)1个乡镇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

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以上,1000人以下;

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200间以下;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3%以上,或10000人以上。

(2)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4.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决定启动III级响应。

4.3.3 响应措施

由乡镇政府开展救助保障工作,县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县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乡镇、受灾村召开灾情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县应急局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县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灾情损失数据,县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及时向市、省级申请救灾资金及物资,并协调成员单位,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应急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5)灾情稳定后,县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受灾乡镇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根据需要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6)县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3.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决定终止III级响应,向县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报告。

4.4 IV级响应

4.4.1 启动条件

(1)1个乡镇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

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人以上,500人以下;

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50间以上,100间以下;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2%以上,或8000人以上。

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4.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县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IV级响应,并报告县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

4.4.3 响应措施

由乡镇政府开展救助保障工作,县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成员单位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县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乡镇召开灾情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县应急局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政府开展救灾工作。

(3)县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灾情损失数据,县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及时向市、省级申请救灾资金及物资,并协调成员单位,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应急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5)灾情稳定后,县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受灾乡镇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根据需要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6)县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4.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决定终止IV级响应,向县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报告。

4.5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或网站发布等。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

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各级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应当进行分析评估、核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4.6 其他情况

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可酌情调整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

5.后期处置

特别重大和较大灾害发生后,县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县财政局、应急局及时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县应急局指导灾区民政部门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县财政局、应急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5.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乡镇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县应急局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组织有关专家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受灾乡镇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县应急局备案。

根据乡镇政府在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县应急局依据省级下拨的资金数额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县应急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帮助灾区解决受灾人员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县冬春期间工作绩效。发改委、财政局、农业农村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欠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5.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尊重受灾人员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县应急局根据乡镇政府民政部门上报的因灾倒损住房核定情况,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县应急局收到乡镇政府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根据核查情况,按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县财政局审核后下达。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县应急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检查。

住建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5.4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县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建立健全监察、审计、财政、应急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县应急局、财政局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并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5国际沟通与协作

县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积极开展国际间的救灾交流,借鉴发达国家救灾工作的经验,进一步做好全县自然灾害防范与处置工作。

5.6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而牺牲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6保障措施

6.1资金保障

县级应急、财政、发改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安排救灾资金预算。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救助成本及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6.2物资保障

自然灾害多发、易发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

县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县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建立完善全县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建立健全县救灾物资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机制。建立健全县救灾物资物资调拨制度和交通等应急运输联运机制。

6.3通信和信息保障

县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便是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6.4装备和设施保障

县直有关部门就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县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6.5应急队伍保障

加强自然灾害种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组织应急、自然资源、水务、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林业草原、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和职务资格证书制度,建立健全覆盖乡镇(街道)、村(社区、居委会)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6.6社会动员准备

县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6.7科技保障

县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推进县自然灾害四级应急救助指挥系统建设,完善减灾救灾特种装备,提高减灾救灾能力。

县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组织应急、自然资源、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草原、地震、气象等方面的省、市、县级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县自然灾害风险图。

县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建立全县应急广播体系,提供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的全面立体覆盖。加快推进全县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预案管理

7.1培训和演练

县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开展全县性防灾减灾救火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减灾知识,宣传灾害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组织开展政府分管领导、灾害管理人同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县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协同县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本预案至少每3年组织1次应急演练。

7.2预案更新

本预案应根据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发展形势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修订本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确保与县级专项应急预案有效衔接。

7.3预案实施(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期起实施。


 

主办单位:萝北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萝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468-6831033     E-mail:lbxzfwz@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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