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民规〔2018〕16号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黑政办发〔2011〕2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规〔2017〕9号),结合我省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际,现就提高全省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指导标准,建立自然增长机制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省级指导标准
从2019年1月份起,我省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指导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000元,儿童福利机构供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指导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400元。
二、建立自然增长机制
统一全省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测算依据,以2019年的新标准为起算点,每年由社会散居孤儿和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地市级政府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调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各地执行的标准不低于省级指导标准。
三、保障对象范围
具有本省户籍,0-18周岁的下列儿童:
(一)父母死亡、失踪、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
(二)参照孤儿标准保障的下列儿童:
1.艾滋病病毒感染的;
2.父母双方或分别服刑、强制戒毒;患有精神或智力疾病,肢体残疾一、二级或视力残疾一级的;
3.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查找不到,另一方被遣返出国的;
4.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查找不到、被遣返出国,另一方服刑、强制戒毒、患有精神或智力疾病,肢体残疾一、二级或视力残疾一级的。
孤儿成年后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继续享有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四、资金来源
发放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资金从各地筹集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中解决。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监管,准确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核发《儿童福利证》;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孤儿及时进行系统信息核减,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动态监管。
(二)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审批程序,申请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的儿童中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确认方式不变,其他特殊困境儿童须按所属困境类型提供合法有效的佐证材料。
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