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两病”门诊用药政策
一、什么叫“两病”?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确诊为高血压、糖尿病,需要采取药物治疗,且未纳入门诊慢性病保障范围的“两病”患者。
二、“两病”待遇标准
“两病”门诊用药不设起付线标准,患者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是55%;患者在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是60%;高血压患者降血压用药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400元,糖尿病患者降糖用药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600元。同时患有两种疾病的,待遇可同时享受。
三、实行“开方即认定”
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由具有处方权的临床医师按诊疗规范开具“两病”诊断处方后,即可纳入“两病”门诊用药保障范围。
四、“开药即支付”
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购买“两病”治疗药品,医保系统直接按“两病”政策结算,优先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待遇。
五、实施“长处方”配药政策
为减少患者到医疗机构就诊配药次数。一次可开具不超过6周至12周相关病种的药品。
六、同时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的,待遇可同时享受。享受“两病”待遇的人员不影响其原有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七、“两病”门诊患者如达到门诊慢性疾病标准可随时到相关定点医疗机构申请门诊慢性疾病,申请成功后“两病”门诊待遇取消。
八、“两病”患者可在县内二级医院及各乡镇卫生院购买“两病”药品。
此政策自2022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