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做好就业创业工作十二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2020-01-12 15:17:10 来源: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做好就业创业工作十二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黑政规〔2018〕23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做好就业创业工作十二条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9日

  黑龙江省做好就业创业工作十二条政策措施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设立创业专项资金。设立创业专项资金1亿元,对在创业投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创业载体建设、实施创业专项活动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市县予以奖补。(省人社厅、财政厅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各地可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由此产生的贴息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推动奖补政策落到实处,按各地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等单位,用于其工作经费补助。省级在分配就业补助资金时,按各地每年创业担保贷款实际贴息额度的3倍予以奖补。(省财政厅、人社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保监局负责)

三、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各级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要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取消反担保条件,允许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或单位作为贷款申请人的保证人,一年期担保费率不得超过1.5%;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通过担保方式创新,为缺乏抵押物、自身信用等级不足的小微企业提供增信,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统筹使用中央、省级有关专项资金,对为我省小微企业、“三农”企业及大学生创业融资担保业务实施降费的担保机构给予奖补。(省财政厅、工信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四、引导各金融机构支持创业就业。激励各类金融机构提高服务创业就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定期公布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情况,引导信贷资金向小微企业倾斜。搭建银企对接融资平台,推广“政银保企”等有效模式,引导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融资担保机构合作,积极推动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手段,打通小微企业融资的“最后一公里”。确保银行法人机构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高于上年同期水平。(黑龙江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给予重点群体创业补贴。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贫困劳动力、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登记失业和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办经营主体,初创主体吸纳各类人员就业且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对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扶贫车间”等农民创业主体,每吸纳1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00元创业扶贫奖励补贴。上述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省人社厅、财政厅,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奖补创业载体。鼓励各地(含高校、企业、社会组织等)加快建设重点群体创业孵化载体,为创业者提供场地支持、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根据入驻实体数量、孵化效果和带动就业成效,对创业孵化基地给予一定奖补。对入驻实体数量多、孵化效果好的贫困县创业孵化载体,可适当提高奖补标准。支持稳定就业压力较大地区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免费提供经营场地。奖补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省人社厅、科技厅、财政厅、住建厅、市场监管局,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大困难企业稳岗支持力度。依据稳岗补贴政策规定,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其中深度贫困县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确定。上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省人社厅、财政厅,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支持企业开展在岗职工培训。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适当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在参保地申请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省人社厅、财政厅负责)

九、支持失业人员培训。支持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培训合格的失业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失业人员参加培训后6个月内,由培训机构帮助在省内实现就业创业的,给予培训机构每人200元的就业服务补助。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给予每人每天15元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失业人员培训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生活费补贴、就业服务补助和其他失业人员的培训补贴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省人社厅、财政厅、教育厅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十、大力开展创业培训。符合条件人员免费参加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培训、创办企业和经营管理能力训练,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给予培训机构最高不超过2000元/人的创业培训补贴。各地应结合实际,将新经济、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的创业课程项目纳入创业培训补贴范围,具体培训项目范围和补贴标准由各地确定。鼓励各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开办“创业公益课堂”,面向全社会开展有市场需求并与当地产业发展方向相适应的创业培训或讲座,给予授课教师每课时最高不超过500元补助,每场培训人数不能少于50人,所需资金在同级财政安排的就业资金中支付。(省人社厅、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十一、扩大就业见习补贴人员范围。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三年青年见习计划;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组织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对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补贴标准提高至60%,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省人社厅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十二、实行常住地就业服务和援助。完善常住地失业登记制度,失业人员持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可按规定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当地就业扶持政策、就业创业服务、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提供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推介就业创业政策、职业培训项目和针对性岗位信息,定期跟踪掌握失业人员就业失业状态,做好实名制动态管理。大龄、残疾、低保家庭等劳动者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创业扶持、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递进式就业援助。综合运用临时生活补助、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措施,帮助困难群众解困脱困。(省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民政厅,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要切实承担本地区促进就业工作的主体责任,要在本政策措施印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定完善实施细则,组织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和财力水平合理确定享受政策的困难企业和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等重点帮扶对象范围,合理确定补贴等标准,确保各项政策尽快落地。人社部门要统筹协调促进就业政策细化落实、统计监测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保障就业创业政策落实。金融部门要加大创业担保贷款等小微企业融资统筹推进力度,切实降低融资门槛。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足职能职责,积极完善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开展更多有利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活动,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国家从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安排部分资金,统筹纳入省级就业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当前稳就业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广泛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性,形成稳定、扩大就业的合力。要对现有补贴项目进行梳理,在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的基础上,对补贴项目、补贴方式进行归并简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地贯彻落实情况及发现的重要问题,要及时报送省人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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