萝北县人民政府 关于转发《鹤岗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2021-12-22 15:59:48 来源:


 

 

 

 

 

 

萝政发〔2021〕35号

 

 

萝北县人民政府

关于转发《鹤岗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鹤岗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萝北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2日



鹤岗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

(一)使用财政预算资金、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等财政管理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

(四)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的工程建设项目;

(五)其他涉及国家战略和公共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审计机关负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市、县(区)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管辖范围,分级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主要包括:

(一)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概(预)算执行情况、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以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对专项建设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绩效以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

(三)对影响面广、投资额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跟踪审计。

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确保质量的原则,统筹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审计监督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跟踪审计项目应当取得项目立项批复,且已开工建设;

(二)竣工决算审计项目应当具备工程结算审计条件(除少量尾工工程外),且项目单位可以提供竣工决算报表及配套资料。

第七条 审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条 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对象在竣工决算报表编制完成后,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3日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对象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一)办理紧急事项的;

(二)审计对象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的;

(三)其他特殊情况。

第九条 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一般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特殊情况下确需延长审计期限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实施审计,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相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工程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工程资料、合同、概(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监理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三)依法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审计机构或者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有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社会审计机构应当对向审计机关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审计机关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核查,并对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和聘请的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助、配合审计机关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住建及其他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年度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投资安排和预计完工项目情况抄送本级审计机关。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编制竣工决算后二十日内向审计机关申请报备。经过财政评审中心评审后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建设单位应将基础资料和审核结果、财政评审中心应将审核后的电子版工程结算数据提交审计机关报备。由社会中介机构评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建设单位应将社会中介机构评审结果及相关数据报送审计机关。

第十三条 纳入跟踪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发生设计变更、签证或者实际情况与设计资料严重不符的,审计对象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审计机关。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督促审计对象和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对未进行整改的,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督促整改。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对审计查出违反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需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事项,应当移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有关部门收到审计机关的移送处理书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第十六条 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财务决算中多计或者少计工程价款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审计对象限期整改,对已多付的工程款,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

对擅自改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用途,转移、侵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审计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并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工作中,应当依法确定审计对象和范围,严格规范审计取证、资料获取、账户查询、处理处罚等行为。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与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计对象商业秘密的;

(三)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不当利益的;

(四)隐瞒审计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或者聘请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萝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2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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