萝北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萝北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丧葬补助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萝政规〔2021〕1号
萝北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萝北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丧葬补助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鹤北林业局,各农场,县政府各直属单位,驻萝中省直各单位:
经萝北县第17届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萝北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萝北县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4日
萝北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丧葬补助金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社会保障需求,有效遏止违规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2019〕84号),结合我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运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死亡的,其指定受益人、继承人可以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与其他险种丧葬补助金不重复领取。
第三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标准为500元。遇国家、省相关政策规定调整时,结合我县财政状况适时适当调整。
第四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条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死亡的,其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应及时到乡镇(社区)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申领丧葬补助金。对因未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而多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可以从丧葬补助金中抵扣。
第六条 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的审核、发放工作,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经办流程。
第七条 本办法由萝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
萝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4日印发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