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萝北县“十四五”残疾人 保障和发展规划》的通知
萝政规〔2023〕3号
萝北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萝北县“十四五”残疾人
保障和发展规划》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个直属单位,各社区管委会: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萝北县“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萝北县人民政府
2023年5月8日
萝北县“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
“十四五”时期是萝北县在全面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向着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奋勇前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萝北的第一个五年,也是促进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时期。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民生、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黑龙江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鹤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鹤岗市“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萝北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发展规划和二零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结合我县残疾人事业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编制背景
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三五”时期,全县残疾人事业发展取得显著成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残疾人一个也不能少”的目标如期实现。230名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如期脱贫,城乡新增304名残疾人就业,121名残疾人得到托养服务,136名残疾人得到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1782名困难残疾人得到生活补贴,2758名重度残疾人得到护理补贴,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分别达到90%、95%。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和辅助器具适配覆盖率均达到86%,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比例达到?95%,17名残疾学生进入高等院校学习。城乡无障碍环境明显改善,为有需求、符合条件的189户残疾人家庭实施无障碍改造。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社会氛围日益浓厚,“关心你的残疾人邻居”助残志愿服务活动全面开展,残疾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提升。广大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面貌焕然一新,越来越多的残疾人更加勇敢地面对生活的挑战,更加坚强地为梦想而奋斗,为推动龙江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作出了残疾人的特殊贡献。
我县有近1.3万名残疾人,其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0.63万人。“十四五”时期,由于人口老龄化加快等因素,残疾仍会多发高发,残疾人仍然是一个人数众多、特性突出、特别需要关心帮助的困难群体。残疾人事业发展仍然面临一些突出问题:一是残疾人返贫致贫风险高,部分农村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还比较困难;二是残疾人就业还不充分,就业能力偏低、就业稳定性差、就业质量不高的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三是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质效还不高,康复、教育、无障碍等基本公共服务还不能完全满足残疾人多样化需求;四是残疾人平等权利还没有充分实现,歧视残疾人、侵害残疾人权益的现象还时有发生;五是残疾人事业发展还不均衡,农村和基层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依然薄弱,专业服务人才相当匮乏,还不能完全满足残疾人特殊化需求。
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扶残助残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残疾人事业一定要继续推动”,要“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萝北关键时期,要增强机遇意识和风险意识,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推动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残疾人平等权利,增强残疾人自我发展能力,团结带领广大残疾人和全县人民一道共建共享幸福美好生活。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重要论述,持续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对我省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弱有所扶,以推动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坚持兜底与扶持并举、保障与发展并重,增进残疾人民生福祉,增强残疾人自我发展能力,维护残疾人平等权利,以残疾人民生保障的高质量、残疾人公共服务的高水平、残疾人能力素质的新提升、残疾人平等参与的新气象、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新局面,推动残疾人事业向着现代化迈进,不断满足残疾人美好生活需要。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为残疾人保障和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组织保障。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对残疾人格外关心、格外关注,维护好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激发残疾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持续增强残疾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坚持保基本、兜底线。着力完善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织密扎牢残疾人民生保障安全网,堵漏洞、补短板、强弱项,改善残疾人生活品质,促进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坚持固根基、提质量。深化残疾人服务供给侧改革,强化残疾人事业人才培养、科技应用、信息化、智能化等基础保障条件,着力构建残疾人平等融合的社会环境,推动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满足残疾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发展需要。
坚持统筹协调发展。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和社会力量、市场主体协同作用,发挥地方优势和基层首创精神,集成政策、整合资源、优化服务,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推动城乡、区域残疾人事业均衡发展。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不断巩固拓展,生活品质得到新改善,民生福祉达到新水平。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基本民生得到稳定保障,多形式的残疾人就业支持体系初步形成,实现较为充分较高质量的就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明显提高,受教育程度不断提升,无障碍环境持续优化,服务内容更加丰富、服务方式更加多元。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生活等各方面平等权利得到更好实现。残疾人事业基础保障条件明显改善,质量效益不断提升。
专栏1 “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主要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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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指标 |
2020年 |
2025年 |
属性 |
收入和 就业 |
1.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年均增长(%) |
—— |
与我县地区生产 总值增长 基本同步 |
预期性 |
2.城乡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人数(人) |
—— |
1500 |
预期性 |
|
社会保 障和基 本公共 服务 |
3.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比例(%) |
100 |
100 |
约束性 |
4.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覆盖率(%) |
100 |
100 |
约束性 |
|
5.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覆盖率(%) |
100 |
100 |
约束性 |
|
6.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 |
90 |
>90 |
预期性 |
|
7.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 |
>95 |
>95 |
预期性 |
|
8.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 |
99 |
99 |
预期性 |
|
9.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覆盖率(%) |
>80 |
85 |
约束性 |
|
10.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率(%) |
>80 |
85 |
约束性 |
|
11.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数(户) |
—— |
632 |
约束性 |
三、重点任务
(一)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为残疾人提供更加稳定更高水平的民生保障。
1.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加强防止残疾人返贫动态监测和预警,健全常态化救助帮扶机制。深入开展“惠残政策进万家”活动,加大对易返贫致贫残疾人的摸排力度,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及时纳入易返贫致贫监测范围,对易返贫致贫残疾人及时给予有效帮扶。对脱贫人口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残疾人,按规定纳入农村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应兜尽兜。对有劳动能力的农村低收入残疾人,坚持开发式帮扶,加大培训力度,帮助其提高内生发展动力,发展产业、参与就业,依靠双手勤劳致富。保持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总体稳定,调整优化低保“单人户”政策,将未纳入低保或特困供养范围的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农村享受低保残疾人参与就业,在计算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落实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持续做好农村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帮扶工作。在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帮助残疾人共享集体经济发展成果。扶持农村残疾人参与乡村富民产业,分享产业链增值收益。依法保障农村残疾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权益。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扶残助残中的重要作用,组织协调各方面资源力量,加强对残疾人的关心关爱,确保过渡期内不发生残疾人规模性返贫致贫。(县乡村振兴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残联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强化残疾人社会救助保障。逐年提高社会救助标准,城乡低保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30%调整,落实低保家庭中的重残人员保障金加发政策。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不低于60%,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签订委托照料服务协议达到100%。对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强化急难救助功能,用好用足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在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中做好对困难残疾人的急难救助。加强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残疾人的救助安置和寻亲服务,健全和完善应急预案和工作流程。做好对符合条件残疾人的医疗救助,强化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互补衔接,确保患病残疾人得到及时有效救治,减轻困难残疾人医疗费用负担。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完善孤残儿童护理、残疾儿童康复和特教服务能力建设,提高服务水平。鼓励儿童福利机构和有条件的县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残疾儿童服务,并逐步提高服务质量。(县民政局、县医保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残联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快发展残疾人托养和照护服务。积极引导发展服务类社会组织救助,推动开展残疾人长期照护服务。依托县、乡级医疗卫生、社会福利、养老服务机构、托养机构等,为年满16周岁以上的特困残疾人提供集中照护、日间照料、居家服务、邻里互助等各种形式的托养服务和照护帮扶。鼓励各级各类服务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为特困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提供访视、托养或照护服务。继续实施“阳光家园计划”,为处于就业年龄段(16至59周岁)持有残疾人证的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具备条件时分步分类建立托养服务补贴制度。完善全省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因地制宜健全动态调整机制。探索完善低收入重度残疾人照护和托养服务体系。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完善服务功能,接收符合条件的盲人、聋人等残疾老年人,成年残疾子女可与无法互相照顾的老年人共同入住养老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提供集中照护、日间照料、居家服务、邻里互助等多种形式的社会化照护服务。儿童福利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要及时申请纳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保障和定点机构康复。加强残疾人托养服务专业管理人员业务培训,提升服务能力水平。(县残联、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4.扩大残疾人社会保险覆盖面和待遇水平。落实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资助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对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社会保险进行补贴制度,对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由政府为其代缴最低缴费档次的养老保险费需个人缴费部分,帮助残疾人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确保应保尽保。支持就业残疾人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对符合条件的失业残疾人及时发放失业保险待遇。落实国家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病残津贴政策。落实好30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政策,按规定做好重性精神病药物维持治疗参保患者门诊保障工作,残疾评定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对符合条件的从事种植、养殖困难残疾人家庭给予农业保险投保费用补贴。鼓励支持残疾人参加意外伤害、补充养老、补充医疗等商业保险。(县人社局、县医保局、县财政局、县残联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5.完善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和社会优待政策。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动态调整和可持续发展机制,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提供生活补贴,为一、二等级的重度残疾人提供护理补贴。具备条件时可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逐步扩大到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扩大到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全面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监管机制,进一步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分工。探索对城乡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给予补贴。提供便利条件,使残疾人能够携带辅助器具、导盲犬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出公共场所和出入境。对残疾人乘坐县内公共交通给予优待和便利。加强残疾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残疾儿童医疗、康复、教育等服务,做好残疾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残疾儿童基本生活费与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有效衔接,达到精准保障。对异地接受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家庭给予生活补贴。加快建设精神卫生福利服务体系,为特殊困难精神残疾人提供康复、照护等服务。落实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水、电、气、暖优惠补贴政策和电信业务资费优惠政策。(县民政局、县残联、县卫生健康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县医保局、县工信局、各网络运营企业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6.保障残疾人基本住房安全便利。将符合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纳入住房保障范围,按照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对残疾人优先的相关规定优先安排,不断改善残疾人居住条件。持续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实施危房改造,住建、乡村振兴、农业农村、民政等部门在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同步做好残疾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规划与设计,指导残疾人家庭做好无障碍设施建设。重点推进农村困难残疾人家庭和城市低保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同步实施无障碍设施建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残联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7.落实残疾军人和伤残人民警察抚恤优待政策。妥善解决伤病残军人生活待遇、子女入学、家属就业等现实困难。促进残疾军人(含伤残民兵民工)、伤残人民警察残疾评定标准与国家残疾人分类和分级标准合理衔接,保证残疾军人和伤残人民警察优先享受扶残助残政策待遇、普惠性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县退役军人局、县教育局、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残联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8.加强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中对残疾人的保护。贯彻落实关于重大疫情、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等突发公共事件中残疾人社会支持和防护保护指南。加强残疾人集中场所和残疾人服务机构安全保障、应急服务、消防安全能力建设。村(社区)可以通过结对帮扶等方式,动员村(居)民协助残疾人更好应对突发灾害事故、及时疏散逃生。对因疫情防控在家隔离的残疾人,落实包保联系人制度,加强走访探视,及时提供必要帮助。对因紧急情况导致家人或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重度残疾人和未成年残疾人,居住地居(村)委会、妇联、残联、民政部门等要及时提供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护。开展残疾人应急科普宣传,引导残疾人增强自救互救能力。(县残联、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专栏2 残疾人社会保障重点项目 |
一、资金类 1.最低生活保障。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低保边缘家庭的重度残疾人、1—6级伤残、定期抚恤的重点优抚对象特别是残疾军人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对纳入低保范围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2.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补贴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长期照护需求以及财政承受能力统筹确定,逐步完善补贴办法。实现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构建主动发现、精准发放、动态监管的智慧管理服务机制。 3.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资助。通过政府补贴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适配辅助器具给予支持。 4.残疾人电信业务资费优惠。合理降低残疾人使用移动电话、宽带网络等服务费用,减免残疾人使用助残公益类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流量资费。 5.残疾评定补贴。为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和重度残疾人残疾评定提供补贴,减轻经济负担。 二、服务类 1.开展对困难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走访探视服务。村(居)两委和残疾人协会要对困难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开展经常性走访探视,发现残疾人群众生活困难等问题及时报告,并积极协助配合相关单位和部门解决好残疾人群众的各项民生和生活困难。 2.低收入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低收入重度残疾人数量和服务需求较多的乡镇可建立集中照护服务机构;有条件的村(居)依托公共服务设施,为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提供集中照护、日间照料、居家服务、邻里互助等多种形式的社会化照护服务。 3.就业年龄段残疾人托养服务。乡镇根据需要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或依托党群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社会福利机构、社会组织、企业等为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等提供生活照料和护理、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训练、运动能力训练、职业康复与劳动技能训练、辅助性就业等服务。政府投资建设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要发挥示范作用。 4.残疾人社会工作和家庭支持服务。开展残疾人社会工作服务,为残疾人建立社会支持网络,让更多残疾人有“微信群” “朋友圈”。为残疾人家庭提供临时照护“喘息服务”、心理辅导和康复、教育等专业指导。逐步在残疾人服务机构中设置社会工作岗位。 5.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中困难残疾人急难救助。对因疫情防控在家隔离的残疾人,落实包保联系人,加强走访探视,及时提供必要帮助。因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村(居)委会或者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为被监护人提供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 |
(二)促进城乡残疾人就业创业,帮助残疾人通过生产劳动过上更好更有尊严的生活。
1.完善残疾人就业创业法规政策。全面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落实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和完善残保金制度促进残疾人就业等残疾人就业支持政策,保障残疾人就业培训、奖励补贴、就业服务等相关资金投入。完善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制度,合理认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形式。完善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强化残疾人就业支持政策与社会保障政策有效衔接,纳入低保范围的已就业残疾人3年内所获得的就业收入可不计入家庭收入,3年后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给予1年的渐退期。(县残联、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多渠道多形式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开展残疾人就业促进专项行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用于带头招录(聘)和安置残疾人就业,在坚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前提下,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残疾人。对正式招录(聘)残疾人的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补贴扶持,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奖励。规范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并实现全国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培育残疾人集中就业产品和服务品牌,扶持带动残疾人就业能力强的龙头企业。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税费优惠政策、政府优先采购等扶持政策,稳定残疾人集中就业。支持非营利性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持续发展。在经营场地、设施设备、社保补贴、金融信贷等方面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鼓励残疾人通过新就业形态实现就业。支持残疾人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实现就业创业,对残疾人从事网络就业创业在设施、设备和网络等方面给予资费补助。鼓励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在电子商务平台设立残疾人专区。支持残疾人托养服务和辅助性就业发展,在资金、场地、设施设备、无障碍改造等方面给予扶持,对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和辅助性就业相关机构,可根据实际服务残疾人数给予适当补贴。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残疾人公益性岗位数量不少于人社部门开发总量的10%,同时将不超过20%的就业保障金用于残疾人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加强实用技术培训、社会化生产服务和金融信贷支持,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和残疾人扶贫基地的辐射带动作用,确保农村残疾人家庭至少参与一项增收项目。加强农村残疾人家庭资产收益扶持,采取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和土地流转等方式,实现残疾人家庭资产增值增收。全面实施《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通过继续教育、业务培训、职称评审、医考、执行盲人保健按摩标准、加强盲人按摩行业管理等多项措施,推进盲人医疗、保健按摩行业规范、持续发展。为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创业提供无障碍支持服务。支持手工制作等残疾妇女就业创业项目,鼓励残疾人参与文化产业。扶持残疾人共同居住或同一户口家庭成员(亲属)就业创业,实现“零就业”残疾人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商务局、县妇联、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县财政局、县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专栏3 残疾人就业补贴奖励重点项目 |
一、补贴类 1.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补贴。对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经营场所租贷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设施设备购置补贴、网络资费补助、一次性创业补贴;对求职创业的应届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按规定给予求职创业补贴。 2.残疾学生见习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学生在见习期间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 3.招录(聘)残疾人的用人单位补贴。对正式招录(聘)残疾人的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设施设备购置改造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安排残疾人见习的用人单位给予一次性补贴。 4.辅助性就业机构补贴。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给予一次性建设、场地租金、机构运行、无障碍环境改造、生产设备和辅助器具购置等补贴。 5.通过公益性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补贴。将不超过20%就业保障金用于残疾人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 二、奖励类 1.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奖励。 2.残疾人就业服务奖励。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公司、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残疾人就业供需对接方面的作用,按规定对推荐残疾人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单位,按就业人数给予奖励。 |
3.提升残疾人职业素质和就业创业能力。实施《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2021—2025年)》,帮助有就业愿望、培训需求的残疾人及残疾人“零就业”家庭成员普遍得到相应的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实用技术培训。全面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面向残疾人大规模开展针对市场需求的职业培训。大力推广“工学一体化”“职业培训包”“互联网+”等先进培训方式,支持线上培训平台开发优质课程资源。支持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高技能人才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农村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提升农村残疾人技能素质,促进农村残疾人转移就业。鼓励残疾人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按规定落实获奖选手奖励政策。(县残联、县人社局、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为残疾人提供职康训练、职业指导、岗位介绍、职业能力评估、职业生涯规划等精准化服务,为用人单位提供岗位开发、雇主培训、就业环境改造和劳动关系协调等专业化服务。建立残疾人电商就业创业示范基地,搭建残疾人企业和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产品和服务展销平台。加大政府购买残疾人就业服务力度,拓宽服务渠道,拓宽服务渠道,扩大服务规模。建立年度内高校残疾毕业生“一人一册”电子档案,开展“一人一策”就业帮扶,进行网格化管理,对有意愿参加技能和创业培训的年度内未就业高校残疾毕业生提供免费培训。有序开展支持性就业服务,推动智力、精神残疾人首次就业。持续实施“龙江阳光培训—就业—增收链条式”就业创业服务品牌。持续开展“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等专项就业服务。推动开展“智慧残联”建设,利用信息化手段全面准确掌握残疾人就业及培训状况。举办残疾人职业人才交流、残疾人就业产品市场营销、残疾人就业创业成果展示等活动。(县残联、县人社局、县商务局、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权益。合理确定残疾人取得职业资格和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等入职的体检条件,对于具有正常履职条件的残疾人,应依法保障其平等就业权益,除职位有特殊要求之外,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不得额外设置限制残疾人报考的条件和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并在社会保险、福利待遇、转正、晋职、晋级、职称评定、休息休假等方面给予平等待遇和合理便利。畅通残疾人服务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渠道,不受户籍、档案、身份等条件限制,按规定程序申报参加职称评审,执行统一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督促用人单位依法落实残疾人劳动权益保障责任,坚决防范和打击侵害残疾人就业权益的行为。(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政策解读: